交通部为台铁提高台铁经营效能及竞争力,让台铁永续经营、财务体质健全, 拟具「国营台湾铁路股份有限公司设置条例」草案,共计23条,今(3)日上午行政院院会向行政院长苏贞昌报告。
交通部说明,台铁公司条例草案包括:组织、营运、治理、资产、债务、进用、保障、身分、福利、建设、重置、购置、税捐、补贴、开发、实施。
组织方面,第1、2、9条,明定由交通部独资经营,企业化经营;营运方面,第3、4、8条,业务范围、分公司或分支机构设立弹性、报部事项;治理方面,第5至7、11条,董事会组成、董事会及监察人之职权、总经理条件;资产方面,第9条资产及取得方式;债务方面,第10条,既存短期债务 之处理方式(设置基金);进用方面,第12条,从业人员进用及管理依据;保障方面,第13、17条,现职人员转调公司原则及慰助金加发、旧制退抚金、退抚新制任职、年资经费处理;身分方面,第14至16条,转任人员任用权益、安置转调规定及公司转调人员方面,既有权益保障;福利方面,第18条,提拨职工福利金公司设置条例草案架构;建设、重置、购置方面,第19条,台铁公司营业所需铁路基础设施之建设及重置、车辆购置、维护等所需费用之处理方式;税捐方面,第20条,公司经营所需土地及房屋之优惠税率公司设置条例草案架构;补贴方面,第21条,配合政府政策任务所造成之营运亏损,由政府负责补贴;开发方面,第22条,资产开发弹性;实施方面,第23条,条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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