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汽车责任险又简称「强制险」,目的是让汽车交通事故所致伤害或死亡之受害人,迅速获得基本保障,属于政策性保险。根据统计,国内电动自行车约50多万辆。

金管会表示,为配合「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修正草案,规范微型电动二轮车所有人应依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规定投保强制汽车责任保险,及强化强制车险有效性之维持,拟具「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今日行政院院会通过,后续将送立法院审议。

金管会表示,未来将积极与立法院沟通协调,早日完成修法程序,期使微型电动二轮车事故所致伤害或死亡之受害人,迅速获得基本保障,及健全强制车险制度。

「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修正重点包含:为使因微型电动二轮车事故所致伤害或死亡之受害人,迅速获得基本保障,增订将微型电动二轮车视为强保法所称之汽车,属于强制车险之承保范围,并应订立强制车险契约。

配合将微型电动二轮车纳入强制车险承保范围,明定将微型电动二轮车与汽车、机车分别列帐,以及微型电动二轮车之投保义务人未依规定投保强制车险之罚锾。

考量强制车险系透过强保法强制投保义务人应订立强制车险契约,以使汽车交通事故所致伤害或死亡之受害人,迅速获得基本保障,为强化上开立法目的之实践,将未依强保法规定订立强制车险契约之举发方式,除现行拦检稽查举发方式外,扩大为违反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併同举发;另考量实务上,事故当事人未出示强制车险保险证时,员警无法查验其投保状态,有执行扣留牌照之实务作业窒碍,删除未投保汽车肇事,扣留车辆牌照至其依规定投保后发还之规定。

为强化强制车险有效性之维持,增订投保义务人于强制车险期间届满逾六个月,仍未依强保法规定再行订立强制车险契约者,主管机关得移请公路监理机关注销其牌照。

为配合「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修正条文之施行日期,以及扩大举发方式等作业准备时间,明定本次修正条文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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