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统计,近年有线电视消费争议案件均约有百余件,尤其以基本频道数缩减及回收机上盒争议较多,行政院消费者保护会近日通过NCC(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提报的「有线广播电视系统经营者/有线播送系统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修正草案,包括基本频道数减少超过1/3并达10日以上时业者应「免除」当月收视费用。
「有线广播电视服务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此次重点包括「明定收视费用调整时消费者权利」、「强化消费者个人资料保护规定」、「明定无法收视或收视不良时,业者到修时限及赔偿责任」。
行政院消保处简任秘书陈星宏指出,近年争议以基本频道数减少时消费争议为多,因此此次定型化契约公告后当可归责于业者由导致基本频道数减少而未达主管机关核定当年度之基本频道总数时,业者应「减收」当月收视费用或为其他方式赔偿;若基本频道数减少超过1/3并达10日以上时业者应「免除」当月之收视费用。
陈星宏提及,也有许多业者要求消费者应自行缴回机上盒或收取相关费用,此次定型化契约明定有线电视契约终止后,应由「业者派员」或「委托第三人」取回机上盒及相关配件,且「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消保处呼吁有线电视业者,所提供契约内容应符合「有线广播电视服务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规定并确实履约,若契约内容未符合定型化契约规定,经令限期改正而届期不改正者,将依消费者保护法裁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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