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担任宜兰市公所约雇公墓管理员的吴姓男子,被诉分别收取捡骨业者8000元及1万5000元的贿款,不予查报非法造墓案,宜兰地方法院依收贿罪各判刑5年6月,但台湾高等法院更一审认定,只有监听译文无其他证据佐证,改判吴男无罪。可上诉。
检方起诉指控,2017年4月,吴男明知李姓业者受墓主委托承揽施作捡骨重葬,并重新修缮墓基,应予查报裁罚,而李为求顺利完成该造墓案,竟交付现金8000元给吴男,吴收受贿款后即包庇而未予查报裁罚,之后吴又再次收贿1万5000元,不查报另一造墓案。
高院更一审认为,检方起诉指控吴男涉犯违背职务上之行为贿赂罪,是以吴及李等人的通讯监察译文为其主要论据,但李是透过中间人交付贿款,也没有任何人可证明中间人转交贿款给吴男,检察官举证不足,判决吴男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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