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姓男子6年前收受洪姓受刑人母亲8万5000元贿款后,从外面帮洪购买茶叶、香菸、口香糖、咖啡及肉松等用品,再自行携入高雄监狱交给洪男,最高法院考量黄男自动缴回犯罪所得,依对于主管事务图他人不法利益罪共11罪,将他判囚4年6月,褫夺公权3年定谳。
2007年到2010年间,黄因担任洪姓收容人夜勤管理员因而认识洪,洪男出狱后,2人互有往来,黄因此结识洪母,之后洪男又因违反毒品危害防制条例,在2015年入高雄监狱服刑,黄受洪母之托帮受刑人夹带违禁品。
2015年11月至2016年3月间,黄男在洪母住处收受现金10次、咖啡1次共8万5000元贿赂,然后再收取购物费用帮洪买茶叶、香菸、口香糖、咖啡及肉松等用品,自行携入高雄监狱,利用早上舍房交接班时间装入塑胶袋,通知洪前往拿取违禁品。
高雄高分院更一审审酌黄男担任监狱戒护科管理员,不思戮力从公、尽忠职守,竟多次为受刑人夹带违禁物品,本应予以严惩,惟念其犯后曾于侦查中坦承犯行并自动缴交犯罪所得,且其所夹带之物价值非鉅,判囚4年6月,最高法院驳回上诉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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