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一名李姓男子去年6月间骑脚踏车经过邮局,发现1名女子带领小朋友在门口卖水果,未料李男上前搭讪之际,竟趁机伸手触摸女子的胸部,惨被移送法办。台中地院审结,依犯性骚扰罪,处李男拘役45日,得易科罚金4万5千元。可上诉。

判决书指出,年届8旬的李姓男子2021年6月15日下午3时许,牵行自行车行经台中市一处邮局前,见一名女子与教会小朋友在邮局阶梯前卖水果,李男便上前与该女攀谈聊天,未料李男突然伸出手,以右手掌隔衣触摸该女胸部,该女因突遭触摸受到惊吓立即往后退,不再与李男交谈,李男随后牵行自行车离去。后经女子报警处理,警方调阅现场监视器后,循线查悉案情。

李男接受侦讯时,不否认曾骑脚踏车经过邮局门口,但否认自己涉犯性骚扰罪,称自己患有青光眼看不清,只是不小心碰到该名女子的前手臂而已。

台中地院审理时,法官勘验监视器画面,发现李男的确将右手往前伸,将手掌、手指张开触摸被害人的胸部,并引起被害人的不快与嫌恶感,其行为与一般人说话时比手画脚摆动误触的情况显然不同,性骚扰意图明确。

法官认为,李男与被害人素不相识,竟为逞一己私欲,在大庭广眾之下,趁交谈之际,恣意触摸对方胸部,侵害其身体自主权,且李男犯后辩词反覆,显未能体认所犯错误,迄今仍未与被害人达成和解,未获得告诉人原谅,再考量被害人称案发后会做恶梦、看见老人家都会害怕等意见等,依犯性骚扰防治法第25条第1项之性骚扰罪,处拘役45日,得易科罚金4万5千元。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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