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一名张姓男子家中雇用印尼籍女看护,未料张男去年间一时精虫衝脑,强行硬上女看护,女看护起初隐忍,后来在朋友建议下报警处理。台中地院审结,依犯强制性交罪,判处张男有期徒刑1年7月,缓刑3年,期间付保护管束。可上诉。
判决书指出,印尼籍女移工曾为张男家中的看护,2人关系密切,未料张男去年4月间难忍性欲,向女看护提议发生性行为,女移工频频表示,「不要」、「痛」、「我怕」等语,未料张男仍粗暴硬上得逞1次。直到女移工向友人诉苦,才在友人建议下前往警局报案,经警方函送地检署,由检察官侦结起诉。
台中地院法官认为,张男明确听见看护口头表示抗拒发生性交,却仍以违反看护意愿的方式性交,已经涉犯刑法第221条第1项强制性交罪,考量张男与看护关系密切,仅因一时衝动、思虑不周犯案,犯罪后积极与女看护调解并赔偿25万元,女看护同意不追究刑事责任等,法官认为处以最低刑期犹嫌过重,客观上有怜悯之处,故依法减刑。
法官审酌,张男只为了满足个人欲望,无视看护的身体自主权,危害其身心健康并造成心理压力,行为实在不妥,兼衡张男的犯罪动机、目的与智识程度等一切情状,依犯强制性交罪,处有期徒刑1年7月,缓刑3年,期间付保护管束。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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