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1岁以下婴儿配方食品不能广告,因网路销售与广告难厘清,业者忧触法多採实体贩卖,家长嘆不便。卫福部昨天公告处理原则,界定1岁以下婴儿配方奶粉在网路贩售及广告定义,让业者遵循,方便线上买卖。

卫生福利部14日公告「婴儿与较大婴儿配方食品广告处理原则」,即起生效。

卫福部食药署企划及科技管理组组长许朝凯今天晚间告诉中央社记者,食药署在2014年依据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订定「婴儿与较大婴儿配方食品广告及促销管理办法」,限制婴儿配方食品广告与促销。

许朝凯指出,现行法令并没有规定不得于网路贩售,但因在网路销售,与广告关系会有点难以厘清,导致业者担心触法,多採实体销售。

为厘清何谓广告,许朝凯表示,因此订定「婴儿与较大婴儿配方食品广告处理原则」,清楚界定只要符合其中规定,就不会认定是广告,只是透过网路管道销售。

他说,这属于辅助性的行政规则,不是法规命令,主要是让地方政府在判定上有所依循,只要业者遵守规范,即可透过网路等不同管道销售,方便消费者。

根据婴儿与较大婴儿配方食品广告处理原则,于网际网路通路提供资讯,同时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非婴儿与较大婴儿配方食品广告及促销管理办法所称广告:(一)刊登婴儿与较大婴儿配方食品品名、规格、产品外观图片、适用年龄、价格、厂商名称、地址或电话。

(二)完整刊登经本部查验登记许可之婴儿与较大婴儿配方食品包装标籤及辨识标记。

(三)单独建置婴儿与较大婴儿配方食品专区,并于专区首页明显揭示以母乳喂哺婴儿之优点声明。

(四)前款专区内容仅刊登前三款事项,未涉及登载其他食品资讯,且未提供超连结点阅及留言、分享功能。

至于婴儿与较大婴儿配方食品于实体通路贩售并揭露产品资讯,倘有利用传播媒体或其他方法,可使多数人知悉其宣传内容,仍属广告范畴。但于产品陈列处仅揭露价格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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