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君108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列报其所有A房屋租赁所得80万元,经该局查得实际租赁所得为230万元,另查得漏报其所有B房屋租赁所得95万元,除予以调增租赁所得及补徵税款外,并按所漏税额处罚。
甲君不服,循序申请復查、提起诉愿及行政诉讼,均主张该资金收入系为私人借贷,经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以,经向匯款人(即A房屋及B房屋之承租人)查证其资金转存入甲君之原因确为给付租金,且金额与查获之租赁契约一致,甲君主张系私人借贷一节尚不可採,乃判决上诉驳回确定。
北区国税局指出,稽徵实务常见民眾将房屋出租给个人并收取租金,惟因心存侥幸或疏忽而漏报该笔租赁所得,该局提醒民眾如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发现申报资料有误,请儘速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办理补报及加计利息补缴所漏税款,以免查获遭补税及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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