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麵店老板从10年起不断利用机会及父亲的权势,对亲生女儿性侵,她逃家躲避后经老师寻获并得知生父的恶行后,协助报警;他遭起诉后,否认犯罪辩称自己有性功能障碍,还称女儿是「公车」,台湾高等法院二审驳回上诉,不採信他的辩词,依利用权势性交等罪重判12年。可上诉。
被害女子就读国小期间与生父同住,但他竟从2012年9月至2014年8月间,她就读国小五、六年级期间,在桃园住处房间内,强行脱去她之裤子加以性侵。
2020年7月18日,他又利用女儿畏惧父亲之权势,因而隐忍屈从之机会,对她性侵,2020年7月间她跷家,8月6日下午经她的班级导师寻得并为关切后,她才始告知被生父侵一事,导师依法通报桃园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处理,检方侦结后将生父起诉。
男子犯后辩称,他有性功能障碍,不可能对女儿为性行为,但他的妻子证称,他虽有高血压,但勃起功能只是比较弱,硬度没这么硬,性功能尚属正常,法官认为,他提出的医院诊断证明书是遭起诉后才就医诊疗所得,无从认定他犯案时有何性功能障碍。
一审及二审都认为,他的犯行罪证明确,所为甚属可訾,且他犯罪后矢口否认犯行,未曾向女儿道歉,不见悔意,依对未满14岁之女子犯强制性交罪及利用权势性交罪各判刑10年7月、2年7月,定其应执行刑为有期徒刑12年。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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