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一名孙姓男大生,2022年6月间某日,透过Instagram认识15岁的A女,进而成为男女朋友,交往不到1个月,在未违反A女的意愿下,就发生了3次性行为,后来双方因故分手,孙男竟不断恐吓A女,甚至要危害A女家人,A女愤而提告。
法院审理,孙男辩称,我未曾与A女发生性行为,且因A女都穿便服,我不知道她有无就学,仅知她未满18岁。
A女则向法官表示,我与孙男交往期间有发生过3次性行为,第一次是在2022年7月初,约在台北火车站见面,后来就到孙男家发生性行为,第二次应该是在7月中,过程和第一次一样,我记得最后一次是在桃园的旅馆,当天是跟孙男去台北处理保险的事情,从松山火车站搭车到桃园火车站后,2人在旅馆发生性行为
法官检视2人 IG对话纪录,孙男:「不想念爱爱喔」,A女拒绝后,孙男:「无所谓,东西给你,就当作你献身辛苦你」,A女:「我不想要你也不高兴?真的不用这样,上床这么重要吗」。
孙男:「就是上了床我负责到那样,不用了死破麻,就照原本计画走吧,跟你妈说一说结束,爽做也是你,不要也是你」、「我只是问,你回那杀小,我跟你包含做 不做是要再怎么过下去,干破你娘,交了前面做了后面不做?」、「你不只有跟我,还有另外2位做过,看你要怎么处理,看是要请他们都出来验还是怎么,不然怎么判定就是我」。
A女:「我那个来」,孙男:「喔喔,来了喔」、「我才再想,月初来了,该来了吧」。法官认,2人性行为时,均未使用保险套,而无任何保护措施,孙男惟恐A女因此怀孕,才会对于A女生理期的时间多所注意。
A女还说,因为妈妈发现了,就对孙男提告,后来我也觉得他很过份,对我做情绪勒索,又说要来学校堵我,又说要找人来弄我妈,因为他一直恐吓我,所以我就想说「要告来告」。
法官审酌,孙男明知A女于行为时为未满16岁,正处于身心与人格发展之重要阶段,就两性关系仍处于懵懂之状态,对于性行为之智识及决断能力均未臻成熟,难与一般成年人等同视之,竟对A女做出3次性交犯行,所为严重影响心之健全发展。
法官考量,孙男犯后始终否认犯行,且未与A女达成和解或赔偿其所受之损害,孙男曾有恐吓犯行遭法院判处罪刑确定。日前依法判决,孙男依犯对于14岁以上未满16岁之女子为性交罪,处有期徒刑10月,共3罪。应执行有期徒刑1年6月。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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