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人小萱(化名)因已71岁高龄,健康状况不佳又有身障,已无谋生能力,加上她与再婚所生的儿子都是低收入户,因而不能维持生活。不料,今(2024)年申请低收身障补助却遭打回票,原因是区公所认定,与前夫所生的儿子阿国(化名)有能力扶养她,因而向法院诉请月付扶养费33730元,直到她死亡之日止。
法院审理,阿国指控,母亲在他周岁时就离婚,之后他与父亲、祖母、叔叔等人同住,由他们扶养长大,母亲久久才来探视一次,未曾扶养过他,最多仅曾在他就读高一时同住1个月,但目的是要安排某公司负责人收养他。
同住期间母亲未曾将家门钥匙给他,而且他还需帮忙家务工作,更要帮同父异母的小学三年级弟弟洗澡,每天仅有80或100元的交通与餐饮费,不够的他就在假日打工赚取。后来因为姑姑等亲属,不忍心他过得更加辛苦,因此才将他接回照顾。
他目前的状态也不佳,每月收入仅约14000多元,与他同住的2个女儿也都有患病,并且还在就学阶段,他的家庭后来被核定为第三类中低收入户,因此遭到取消每学期3万元助学生活补助款,因此他目前并无能力再扶养母亲。
阿国的姑姑到庭证述,阿国出生后,小萱常常把他抱回来,是因为小萱的母亲不愿意帮她带小孩,主要是由阿国的祖母在照顾,小萱会来找阿国,就只是突然想到就出现,然后就把阿国带走,过几天觉得受不了,再把阿国带回来。
法官认,小萱确于阿国年幼尚无生活自理能力时,就未尽照顾之责,也没有负担扶养费,离婚后仅探视阿国不到5次,也仅曾短暂同住1个月,可认小萱无正当理由未尽扶养义务,并且情节确属重大。日前依法判决,免除阿国对小萱之扶养义务,实属有据,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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