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人小萱(化名)指称,当年与丈夫离婚后,由前夫担任孩子的亲权人,后来前夫过世后,就由她担任亲权人,而她现在因为身体疾病,需以轮椅代步,已无工作能力,又无任何财产足以维持日常生活所需,因此依法请求孩子负担扶养义务,须按月给付25666元,直到她的死亡之日止。
法院审理,小萱主张,她自幼就被出养,而养父是单身荣民,在台湾并无亲属,而她的同辈亲属也仅有同是养子的弟弟,而且已经多年并未联繫,实在无从召开亲属会议酌定扶养方式。
小萱的孩子指控,在他出生不到2个月时,父母亲就已离婚,并由父亲单独担任亲权人,母亲从未探视、抚育他;后来父亲死亡后,母亲也未曾照顾、扶养,他自幼均由祖母、伯父扶养成人,母亲在他的成长过程,全然未尽扶养义务,且情节重大。
况且他目前处于打工阶段,并无固定工作收入,已入不敷出、生活拮据,母亲请求每月25666元的扶养费,明显逾越他的能力范围,因此他依法请求减轻扶养义务。
而且,之前法院就曾裁定,母亲每月所需生活费为14000元,而且母亲与他人所生的女儿应按月给付4000元;加上母亲每月领有租屋补助4000元、身障津贴5400元及民间善款5000元,合计每月可领取18400元,因此母亲再向他请求给付扶养费,明显并无必要,更无理由。
法官调阅税务财产所得资料显示,小萱在2021至2023年所得给付总额分别为11万8417元、11万7829元、16万166元,名下并无其他财产。勘认小萱无法以自己之财产维持生活,依法已成年的孩子负有扶养义务。
而小萱的孩子在法院审理时表示,他可协助小萱找安顿的住处,但并未表示同意以给付扶养费,作为小萱的扶养方法,小萱也未举证证明双方曾协议,或经亲属会议决议,或经法院酌定以定期给付扶养费,作为她的扶养方法。
孩子的伯父到庭指称,在孩子还未满月时,小萱就与他的弟弟离婚,小萱并未照顾及陪伴,而且小萱还须照顾他与前夫所生的子女,并无能力再照顾,孩子的祖母当时要求他将孩子带回照顾,小萱未曾支付生活或教育费用,也从未探视或是打电话关心。
法官审酌,双方既然未曾协议,以定期给付扶养费用,作为小萱的扶养方法,而亲属会议也未决议,或经法院酌定,以定期给付扶养费用作为扶养方法。日前依法宣判,小萱径向法院声请酌定每月扶养费数额,显于法不合,为无理由,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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