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阿国(化名)被他的孩子控诉,当年不仅会对母亲施以家暴,父亲还在他小的时候就离家未归,并且鲜少联繫,他是由母亲扶养长大,父亲对他并未尽到照顾及扶养义务,并且情节重大,因此依民法第1118条之1规定,请求声请免除扶养义务,如不准许,则请求减轻。

法院审理,阿国表示,请依法认定,但是希望孩子可以来探视他。阿国的前妻则是到庭证称,她在与阿国离婚后,阿国都没有探视过孩子,那时孩子大概是在读幼儿园,阿国没有打过电话、写信,甚至连送礼物表达关心都没有。

阿国的前妻指控,孩子都是她在照顾,若是她生活有困难时,父母和妹妹也会帮忙。阿国当年不仅对她跟孩子家暴,还曾经拿菜刀威胁,用打火机点燃床单,甚至把她的头压进马桶,也会对孩子辱骂,或是拿东西丢。

法官审酌,阿国自孩子年幼时,就已疏于保护与教养,并且在孩子成长过程中,无正当理由未尽其扶养义务,情节核属重大,若仍须孩子负担扶养义务,显失公平。日前依法,孩子请求免除对阿国之扶养义务,为有理由,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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