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人小萱(化名)被小女儿控诉,母亲当年在她读小学2年级时离婚,离婚前母亲均未打理家务,离婚后也不曾对她负担任何扶养义务,更缺席人生的各个歷程。母亲再婚后生活不济,竟四处向亲戚借钱,甚至因出借身分证遭判刑。不满母亲未尽人母之责,愤而诉请免除扶养义务。
法院审理,小女儿指控,母亲不仅不思自力更生,竟然辗转找她索要金钱。因为母亲在他成长期间,无正当理由未尽扶养义务,若要由她负担扶养义务,显失公平,因此依民法第1118条之1 第2 项之规定,声请免除对母亲的扶养义务。
小萱则是表示,对于小女儿所说的内容及事实没意见,离婚前她没有工作,离婚后她和大女儿一起生活,小女儿则是跟着爸爸。她虽然没有扶养小女儿,但她现在已经78岁,不仅左眼看不到,右眼到晚上时也几乎看不到,她真的已没有谋生能力。
法官考量,小萱身为人母,在小女儿成年前,依法负有扶养义务,但却均仰赖父亲扶养照顾,小萱自小女儿年幼时,就未尽扶养义务,所为有违身为人母应尽之责任,显已构成对负扶养义务者,无正当理由未尽扶养义务,且情节重大。日前依法宣判,免除小女儿对小萱的扶养义务,洵属有据,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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