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停职中的宜兰县长林姿妙去年底因贪污等罪,一审遭刑事判决有罪后,内政部依《地方制度法》规定停职,成为全国首位因财产来源不明罪遭停职的县长,林姿妙向法院声请停止执行内政部的停职处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认为,她未据实说明可疑来源之财产总额高达800万元,暂时性停止地方首长职务之执行,应属适当,裁定驳回其声请。可抗告。

林姿妙为宜兰县县长,因涉嫌犯贪污治罪条例之罪,经第一审臺湾宜兰地方法院2024年12月31日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内政部依地方制度法规定,处分通知林姿妙停止其县长职务及薪给,2024年12月31日起生效,林在2025年1月10日向诉愿机关申请停止原处分之执行外,1月13日向法院声请停止原处分之执行。

北高行政法院由审判长法官苏嫊娟、法官林季纬、法官邓德倩组合议庭审理后认为,林在行政诉讼起诉前,未待诉愿机关或原处分机关就其申请停止原处分执行乙事为决定,即再法院声请停止原处分之执行,并未主张及释明有何因非可归责于己之事由,非即时由行政法院予以处理,否则难以救济之情况紧急情事,依前揭说明意旨,应认欠缺保护之必要,不应准许。

合议庭表示,林依宜兰地院刑事判决内容所述,她借用、租用毫无信赖关系之人之金融机构帐户收受及持有不明款项,以掩饰、隐匿无合理来源且与收入显不相当款项之来源、去向及所在,金流高达3250万元,未据实说明其可疑来源之财产总额高达800万元。

合议庭认为,林违反人民对公务廉洁性之期待,影响国家及人民对其信任关系,为免政府公权力及业务之推行产生不良影响,在保护地方自治团体利益不受侵害,暂时性停止地方首长职务之执行,应属适当,如停止原处分之执行,明显于公益有重大影响,难认符合停止执行之要件,声请人之声请,因于法不合,自应予驳回。

★未经判决确定,应推定为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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