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一名黄姓男子,因为涉嫌于酒后乘机对一名醉酒男子进行性侵,近日经法院判决。法院依照刑法第225条第1项「乘机性交罪」,判处黄男有期徒刑2年,并裁定缓刑5年。可上诉。

判决指出,黄男与一名成年A男,于112年9月24日凌晨共同参与聚会,并在高雄市某酒吧饮酒后,一同前往高雄某宾馆。当时,A男因过度饮酒已经处于昏迷状态。黄男则利用A男无法抗拒的状态,涂抹润滑液后插入A男肛门,对其进行性侵, A男因疼痛反射性推开后,随即又不省人事,黄男復接续亲吻A男胸部及以性器插入A男肛门,对A男为性交行为1次得逞。

警方调查及法庭审理时,黄男承认了犯罪事实。根据调查结果,证据显示黄男的行为符合「乘机性交罪」的构成要件,法院经审理后,确定黄男在A男无法反抗的情况下进行性侵,对被害人性自主权造成严重侵犯。

法院认为黄男的行为属于严重妨害他人性自主的犯罪,虽然黄男犯后有悔意,并赔偿A男53万元,法院仍依法判决,并根据刑法第59条规定,对其刑期作出酌情减轻,判处2年有期徒刑,缓刑5年。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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