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段婚姻的破裂,竟因前夫与小三「暗结珠胎」引爆!小美(化名)与前夫阿德(化名)原为夫妻,两人于106年6月8日结婚,育有一女,却在112年5月22日协议离婚。不料,离婚后小美惊觉,前夫竟在婚姻存续期间,与曾协助婚礼布置、甚至在他店内工作过的小萱(化名)发生婚外情,且小萱还于113年1月产下一子,生父正是阿德。小美愤而提告,要求两人连带赔偿精神慰抚金80万元。彰化地方法院审理后,判决阿德与小萱应连带赔偿40万元,全案经上诉后,遭高等法院驳回。全案定谳。
小美指控,她与阿德离婚前,婚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两人分居长达一年。然而,小萱明知阿德与她仍有婚姻关系,却仍在112年4月间与阿德发生性行为,甚至怀孕生子,严重侵害她的配偶权,造成精神上极大痛苦,因此依《民法》第184条、第185条及第195条规定,请求两人连带赔偿40万元。
面对指控,阿德辩称,他与小美的婚姻早已破裂,离婚前已分居一年,且小美曾表示「讲真的,你可以去找回小萱或交新的女朋友」「台北那个有机会的话也不错」、「女儿可以给我顾」、「我己经放下了」等语,甚至同意他对外宣称两人已离婚,显见小美早已无意维持婚姻。此外,阿德还反控小美在婚姻期间也有与其他异性交往,双方婚姻失和并非因小萱介入所致。
小萱则辩称,他是在阿德告知已离婚后,才与他交往,并无侵害小美配偶权的故意。她更强调,性自主权是宪法保障的基本权利,应优先于配偶权的保护,小美无权以配偶权受侵害为由请求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萱曾参与阿德与小美的婚礼布置,并在小美的店内工作,显然知悉两人婚姻关系。且根据产检纪录,小萱于112年6月16日第一次产检时,怀孕周数为8周又5天,推算受孕时间约在112年4月间,当时阿德与小美尚未离婚。因此,小萱辩称不知小美仍有婚姻关系,显不足採信。
至于阿德主张小美同意他与小萱交往,法院认为相关LINE对话纪录时间点均在离婚后,无法证明小美于婚姻存续期间同意阿德与她人交往。此外,小美离婚后曾传讯向阿德表达懊悔之意,显见两人婚姻破裂并非因阿德与她人交往所致。
法院指出,婚姻关系中,夫妻应互守诚实,确保共同生活之圆满安全及幸福。阿德与小萱于小美婚姻存续期间发生性行为,已逾越一般社会通念所能容忍之范围,严重破坏小美的婚姻圆满,侵害其配偶权,且情节重大。因此,小美请求精神慰抚金于法有据。
法院审酌双方身分、经济状况及侵害情节后,认定小美得请求之精神慰抚金以40万元为适当。全案经上诉后,高等法院认为原审判决并无不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全案定谳。
发表意见
中时新闻网对留言系统使用者发布的文字、图片或檔案保有片面修改或移除的权利。当使用者使用本网站留言服务时,表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了解,且同意配合下述规定:
违反上述规定者,中时新闻网有权删除留言,或者直接封锁帐号!请使用者在发言前,务必先阅读留言板规则,谢谢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