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地主与建商合建分屋盛行,唯税务单位也发现偶有地主借此直接将新屋转移给子女,台中市税务局2024年查核254件发现61件应认定为赠与行为,需缴交契税,去年度累计补徵660万元挹注市库收入。

近年兴起地主出地、建商出钱的合建分屋方式,台中市税务局表示,房屋由父母出资建造,而以子女为房屋建照起造人并取得使用执照,就是赠与行为,应由起造人在使用执照核发之日起60天内,向房屋所在稽徵机关申报房屋现值6%契税。

税务局表示,依契税条例第12条规定,建筑物于建造完成前,因买卖、交换、赠与,以承受人为建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变更起造人名义,并取得使用执照者,应由使用执照所登记起造人申报纳税。

据此,若房屋建材购买及支付建商的工程款等均由父母支付,起造人登记为子女,纵使起造人自始未变更,即认定为父母赠与子女房屋,需依规定应申报缴纳赠与契税。

税务局提醒民眾,如属前述因买卖、交换、赠与并取得使用执照,应申报缴纳契税范围,均应于建照核发日起60日内报缴契税,如逾期申报,每逾3日,需加徵应纳税额1%怠报金,超过1万5000元者应以1万5000元计。

税务局解释,除合建分屋,也发现有些地主租地给他人营业用,建物由承租者出资建照,地主却要求建物所有权要登记为其子女,这一类也列为重点查核对象,只要查金流就能厘清;而税务局统计2024年总共查核254件发现61件应认定为赠与行为,需补缴契税,去年度累计补徵660万元挹注市库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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