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瑞峰表示,上市櫃公司依照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規定實施庫藏股之理由有三,包括:「轉讓股份予員工、股權轉換使用(配合附認股權公司債、附認股權特別股、可轉換公司債、可轉換特別股或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及維護公司信用與股東權益所必要而買回並辦理銷除」。由前述統計資料可知,目前上市櫃公司買回庫藏股主要供轉讓股份予員工暨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而辦理註銷。張瑞峰表示,企業在買回階段僅需依照買回價格乘以股數借記庫藏股票(例如A上市公司,以每股2,000元價格買回10,000股庫藏股,則借記庫藏股票20,000,000元),此時除0.3%證券交易稅負擔外,尚無稅務議題產生,惟依照買回目的不同之後續處理則須留意相關稅務影響。
張瑞峰指醒,依照證券交易法規範,除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所必要而買回並辦理註銷者,應於買回之日起六個月內辦理變更登記外,買回庫藏股轉讓予員工部分,應於買回之日起五年內轉讓;逾期未轉讓者,視為公司未發行股份,並應辦理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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