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件憲法判決,大法官吳陳鐶是唯一提出不同意見書者。他認為本案聲請人不是當事人,律師才是當事人,不符合聲請釋憲要件,況且張姓男子提出聲請是舊法大審法實施期間,當時並無「裁判憲法審查」的規定,憲法法庭不應受理;況且律師得否為被告的利益獨立提起抗告,是立法自由形成的範疇,不應由憲法裁判。

2019年8月到2020年4月間,張男在台北市及新北市販賣咖啡包毒品,他遭警方逮獲後,台北地檢署聲請羈押,2020年台北地方法院裁定羈押,之後又延押2個月,張男的律師幫他提抗告,但抗告狀上沒有張男的簽章或指印。

台灣高等法院認定抗告不合法,裁定駁回,張男為此提釋憲案。他因販毒遭起訴送審後,最高法院去年7月依販賣三級毒品等罪,判刑4年確定。

現行《刑事訴訟法》關於抗告權人範圍準用上訴權人的規定,是否包括被告律師可以提抗告,規範不清,也引發爭議。憲法法庭昨日判決,認為為了有效保障被告的訴訟權,辯護人對於羈押或延長羈押的裁定,可以為被告利益提抗告。

憲法法庭對法條作合憲解釋,但依照判決意旨,就被告可以抗告的事項,律師都可以為被告利益提出抗告,不限於羈押或延長羈押的裁定,其餘可以抗告的事項,律師都可以替當事人提抗告,且被告的法定代理人、配偶也有獨立抗告權。

#抗告 #被告 #利益 #裁定 #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