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提送《農會法》修正草案,將賄選刑度從最高3年改7年、罰金最高9萬調高至1千萬元,由於已將原擬增列1/3官派專業理事的條文刪除,避免遭疑過度干預農會,因此立法院昨天一讀會時,在黨團均無異議下,順利交付委員會審查。但前台南縣長蘇煥智抨擊,修法將農會賄選刑度等同於酒駕致人於死、強姦罪,顯然有妨害《憲法》結社自由權之嫌。

面對農會選舉賄選傳聞不斷,行政院日前提出《農會法》修正草案,將現行賄選刑度僅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擬修改為3年以上、7年以下;併科罰金則從9萬元以下,調高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且考量現行案件審理過程漫長,使得涉案當事人明明已卸任職務,案件卻仍未完成審理,修法草案也明訂必須在6個月內審判完畢。

由於國民黨團質疑原修法草案擬由中央主管機關指派專業理事,名額最高可達到1/3,形同介入農會自治,農委會最後主動將條文刪除。因修正草案內容,主要鎖定遏止農會賄選歪風,強化農會人力素質,因此草案昨送立院院會宣讀後,國民黨團未表示異議,全案順利交付經濟委員會審查。

不過蘇煥智表示,政府聽任大型上市公司董監事選舉買票收購委託書,依私法自治原則,不以刑罰介入;對於小農民的農民團體選舉,卻祭出嚴刑峻罰,將農會賄選處罰的刑度,皆比照酒駕致人於死、強姦罪追訴,均處予為3年以上10年以下刑責,根本是大炮打小鳥。他認為,農會是民間團體,並無公權力,政府本就應該依據私法自治的大原則,減少不必要干預,否則就有迫害人權、妨害《憲法》結社自由權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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