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遺贈稅法規定,境內居住者個人贈與境內外財產給他人、境外居住者贈與境內財產給他人,還有贈與人在贈與行為發生前兩年內自願喪失我國國籍,該贈與人仍將境內外財產贈送給他人,這三種情況都屬於贈與範圍。
如果贈與人(送出財產者)在當年度(每年元旦到12月31日止)總贈與金額未超過贈與免稅額,免申報贈與。
但贈與人當年度贈與他人財產總額超過贈與免稅額時(2009~2021年為220萬元、2022年起為244萬元),必須在贈與後次日起30日內申報贈與稅,並將當年度各次贈與情形合併申報,適用10~20%贈與稅率。若有正當理由,可書面向國稅局申請展延申報期限三個月。
不過,官員指出,我國針對贈與稅兩種輕微違規狀況提供免罰條款,包括贈與稅額在1萬元以下;還有贈與稅額超過1萬元,在無人檢舉或未經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稅款者。
適用贈與稅免罰條款者,僅依照郵政儲匯局一年期定存利率(2021~2022年皆為0.78%)按日加計利息,免裁處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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