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表示,保險法2001年增訂內稽內控制度實施辦法,規定保險業年度財報由會計師辦理查核簽證時,應委託該會計師辦理內控制度查核。經壽險公會及產險公會組成工作小組研商、委託會基會審查,於2003年公布保險業會計師內控查核報告範例。

由於上述範例發布迄今已逾17年,考量現行保險相關法令規範及審計準則公報已有大幅異動,且保險業業務經營日趨複雜,金管會去年初啟動檢討會計師查核保險業內控制度範例,並援例由產、壽險公會完成範例草案後,委託會基會組成審查小組審查。

金管會指出,近日已同意會基會函報範例,並自會計師出具2021年內控查核報告時適用,會計師今年起執行內控查核應依本範例項目辦理。此次更新範例提升保險業內稽自評功能、強化會計師查核有效性,並納入各類控制作業處理程序,完備查核範圍。

金管會表示,新範本以金管會現行對內控制度的判斷項目作為基本架構,參考相關法令規定,將內控制度有效性地判斷參考項目逐項列示,以利保險業內部人員及會計師逐一進行評估及查核,以提升保險業內稽功能,並強化會計師對內控有效性地查核工作。

再者,新範本依保險業內稽內控制度實施辦法規定,將應包括的控制作業處理程序均予納入查核範圍,並納入金管會檢查局金檢報告的相關控制程序,及就保險業裁罰案較多的「個資保護」及「股權利益衝突」等2項主要檢查缺失,納入查核項目及執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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