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年前網路新聞媒體楊姓記者撰文報導,指「SOGO條款」修法,遠東已和「政府高層」溝通不受影響,檢方起訴後,台北地方法院認為楊姓記者明知崇光百貨公司已澄清否認,卻故意撰文毀損對方及太流公司名譽與社會評價,依誹謗罪判拘役55天,可易科罰金。可上訴。

北院認為,楊姓記者未提出任何證據以明其說,也無法說明此等查證如何對其報導確信其為真實,或有相當理由確信其內容為真實之查證依據何在,他未能證明系爭報導為真實,從而無由認定被告在刊登報導前業盡其合理查證之義務。

北院審酌楊身為專業新聞媒體工作者,竟未予詳加查證即輕率於發表不實言論,以此方式誹謗太流公司等,使其等名譽與社會評價貶損,非負公眾人物表率責任之媒體人應該有之負責任態度,判處拘役55天,可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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