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修正有兩大重點,一是配合國發會放寬保險業投資私募基金標的,明訂私募基金的管理機構若符合在台灣境內合法設立、管理的私募基金已取得國發會核發資格函、且私募基金投資範圍為配合政府政策等3項資格,即可納入保險業投資標的。
保險業投資對沖、私募、基礎建設及商品基金等國外表彰基金,現行規定近一期資本適足率(RBC)需高於250%、或介於200~250%且近1年信用評等達AA級以上者。為強化風險承擔力,此次修正明定若連2期、即2個半年未達上述標準,將不得參與後續注資。
保險局副局長張玉輝表示,現行規定保險業投資海外對沖及私募基金,合計額度不得超過可運用資金的2%。截至10月底合計為5079億元、占可運用資金1.7%。不過,由於17家壽險、2家產險業獲准國外投資額度超過40%,上述限額將可拉高至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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