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立法會前議員林卓廷,因涉及在3場記者會上披露「元朗7.21事件」接受調查、時任香港元朗警區助理指揮官(刑事)游乃強的資料,因而被控3項披露受查人身份罪,案件今(26日)在香港東區裁判法院裁決,裁判官葉啓亮裁定全部罪名成立,判處即時監禁4個月。
43歲的林卓廷,被控於2019年12月30日、2020年1月21日及7月16日,明知或懷疑正有調查涉及《防止賄賂條例》的罪行正在進行,而向公眾披露受查人之身份,即游乃強,涉違反條例的第30條。
林卓廷自辯時稱,披露是為了讓公眾理解游乃強被委派調查721的荒謬之處,認為涉公眾利益。案件26日在香港東區裁判法院裁決,裁判官葉啓亮裁定全部罪名成立,判處即時監禁4個月,為林卓廷首度入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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