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鹿港警分局吳姓員警前年7月晚間執行臨檢勤務時,慘遭小貨車駕駛廖男擦撞,當場雙膝跪地痛到爬不起來,送醫後仍有下肢麻木後遺症,需長期復健且不能跑跳、激烈運動,也無法負重或久站,因公傷轉調內勤後薪水更從6萬多元銳減為4.8萬元,每月變相減薪萬餘元,他提告求償212.9萬元,法官審理後判決廖男應賠償174萬餘元。全案得上訴。

根據判決書,鹿港分局海埔派出所吳姓員警,2020年7月17日晚間,與同事一同執行臨檢勤務,吳男站在警車旁警戒,但小貨車駕駛廖男行經時,卻沒注意到吳姓員警,導致小貨車右側後照鏡擦撞到吳男左側身體,吳男再被推擠往前撞擊警車的左側後照鏡。

吳男遭撞後當場重心不穩往前趴,雙膝著地、兩側膝蓋瞬間承受衝擊力道,導致受有雙側膝挫傷、下肢麻木,就醫治療後醫師認為需要長期復健,且不宜跑跳激烈運動、負重或久站。

因執行公務受傷的吳男因而從外勤單位被轉調內勤,方便他養傷復健,然而卻也因而薪水大縮水,從6萬2429元變成4萬8711元,每個月少領1萬多元;吳男委託律師提告,向廖男請求醫藥費、精神撫慰金及薪資損失等,共212萬8935元。

廖男則稱,自己連同加班費每月可領約4萬多元薪水,僅願意賠償10萬至15萬元。但彰化地院審理法官認為,吳男執行公務中,因車禍受傷而須長期復健治療,身心及精神受有相當之痛苦,是因廖男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導致,因此判決廖男需賠償吳男174萬472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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