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當時的興櫃股票公開發行公司智盛公司,因私募資金未如期到位等財務問題,遭停止櫃臺買賣迄今,智盛因財報不實致投資人虧損,投保中心為投資人提起求償訴訟,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經計算損害金額後,判決智盛公司與負責人等須連帶賠償1億6998萬多元。可上訴。
更一審認定智盛的董事長及總經理確有虛增銷貨收入及捏造不實之存貨與機器設備,且該等不實交易占半年報或年報八成以上,扣除虛增營收後,智盛公司每年營收不足5000萬元,並據此編制、公告系爭不實財報,致公開說明書亦有不實,誤導投資人決定及判斷情事,應與智盛公司就善意投資人因此所受損害連帶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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