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洪姓臨時工去年與顏姓同事發生口角,洪男酒後至超商購買長約20公分水果刀,猛刺顏男3刀致死。基隆地院近日審結,法官調查,致命傷貫穿胸腔,刀刃約9公分、傷口達14公分,行兇手法非單純教訓,依殺人罪處有期徒刑15年。
判決指出,洪男與顏男為工程行同事,平日相處不睦,去年9月1日晚上2人在宿舍發生口角,洪心生不滿,到便利商店購買水果刀,返回宿舍樓下時,見顏站在路邊,持水果刀猛刺其左、右肩胛、後背等部位,待顏不支倒地後,將水果刀丟棄在附近水溝內,走回宿舍打包行李離開;顏則送醫急救後宣告不治。
法院審理時,洪男矢口否認殺人犯行,辯稱當天遭到顏男恐嚇,飲酒後一時氣憤想要教訓對方,才去買刀行兇,原本只想傷害,不知人會死掉;洪的辯護人說,洪男攻擊的部位都在右肩胸與背,皆非人體重要器官部位,若有殺人犯意可朝頸動脈等脆弱、易致命部位下手,並無殺人犯意,另因飲酒後判斷能力減低,才一時失慮。
法院調查,顏男身上有3道銳器刺傷,其中1處為致命傷,幾乎貫穿整個胸腔,刀尖由後背穿入達前胸壁皮下,傷口深度約14公分,對比扣案水果刀長約20公分,刀柄長約10.5公分,刀刃與刀柄接合處約0.5公分,刀刃長約9公分,研判水果刀已全沒入且有頂進情形;另2處刺傷口周圍均有半圓形挫傷印痕,研判兇器刀刃已全沒入或幾近全沒入,顯見無手下留情之意。
法院開庭時,勘驗現場監視器畫面,洪男買完水果刀返回宿舍時,見顏男站在路邊,隨即持刀跨大步朝對方前進並刺擊,顏因遭攻擊向後退卻、閃躲,並徒手抵擋,洪則不斷逼近甚至右腳離地,呈稍微跳躍的姿勢強化刺擊力道,直到路過民眾將2人分開。法官認定,從行兇手法可見,絕非單純想要教訓傷害洩憤,主觀上有欲致人於死的殺人直接故意。
此外,法院更查出,洪男在超商購買兇器時,能與店員正常對話,另於行兇後,返回宿舍收拾東西離開現場,更致電給友人及母親,不見有搖頭晃腦、行向歪斜等酒醉情形。法官認定,洪的行動與意識狀態並未受酒精影響,依殺人罪,處有期徒刑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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