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委會指出,雖然這次增列專業理事不予修法,惟仍鼓勵農會能朝該方向精進。農委會將持續廣納各界提供之意見,包括農會選舉制度之改革、一戶一會員限制、提高女性選任人員比例、青農不易加入會員問題、選任人員職能資格提升等,通盤檢討,使農會更符合人民團體自治及民主精神,達到服務農民之宗旨。

農委會說明,農會依《農會法》成立並賦予其多項任務,為公益社團法人,舉辦事業享有政府多項賦稅優惠,接受政府委託執行農業政策,並參與農產運銷公司、全國農業金庫等經營權,廣涉公共事務,且為農會體系最高層級之組織,應夥同所有農會配合農業政策及協助各地農業發展,不應僅限於自身營運收益之成長。

農委會指出,對於涉及農產品貿易、產銷調節、資訊整合、教育訓練等,應配合政府帶領所有農會共同開創農業新局,充分發揮整合、開拓、研發、創新等上位組織之功能。

農委會表示,《農會法》自1985年增訂賄選刑度與罰則以來,歷經37年未曾修正,而歷屆農會選舉賄選案件仍層出不窮,可見《農會法》針對賄選的刑度與罰則過低,已無法產生嚇阻作用;另犯農會賄選罪因現行規定刑度低,宣告緩刑後仍得繼續任職農會,將會使賄選者產生得益效果,一向被外界批評,影響農會形象。

農委會指出,這次《農會法》第47條之1及第47條之2的修正,旨在遏止部分農會選舉之賄選行為,希望藉提高賄選之刑度與罰則,防止投機者進入侵蝕農會,並維持農會選舉公正性。

農委會強調,原預告草案修正現行第47條之4第4項輕罪豁免之但書規定,僅得繼續任職至屆滿,經審慎檢討後,以不溯及既往方向修法;由於本次修正提高刑度為3年以上7年以下之規定,倘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公布施行後,未來賄選將無從受緩刑宣告或判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符合農委會修法遏止農會賄選端正選風之政策,以維持農會選舉公平、公正性,選賢與能使農會發展向上提升為各界所期待。

農委會指出,農會肩負執行農業政策任務,與其他人民團體有別,農會員工素質對農會經營及農業政策之推動執行是否到位影響甚鉅,現行農會統一考試,由中華民國農會辦理,其考試委員會委員由上級農會及少數基層農會總幹事擔任,結構單一,應導入其他領域之專業委員參與考試制度之規劃,將由政府訂定農會統一考訓辦法,明確規範考訓之資格、作業流程、科目計分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引導考訓方向強化人力素質以符合服務農民需要,發揮農會執行政策及落實照顧農民的功能,並可強化考試公信力,協助農會因應社會快速變遷與多元發展的步調,招募人才及提升農會人力素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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