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院會今三讀通過《運動彩券發行條例》,有鑒於運動彩券除實體銷售外,也可依電話、網路或其他電訊設備銷售,銷售成本不同,銷管費用應採取雙軌制,三讀條文規定實體銷售的銷管費用為12%,電話、網路銷售為10%。
運動彩券銷管費用包括運動彩券銷售佣金、發行機構報酬、運動彩券發行損失、賠償責任準備金及為發行運動彩券舉辦活動之費用。
由於實體與電話、網路等通訊設備銷售成本不同,立委提案採取雙軌制區別計算。三讀條文明定,實體銷售銷管費用不得超過運彩金額12%;電話、網路等通訊設備銷售,銷管費用不得超過運彩金額10%。
此外,三讀條文也要求經手彩券銷售業者嚴格謹守保護中獎人個資,因職務或業務而知悉運彩中獎人姓名、地址等個資者,若沒有嚴守秘密,加重處罰10萬以上50萬以下罰鍰。
三讀條文也指出,發行機構或受委託機構辦理運動彩券經銷商的遴選,應以具體育運動專業知識並通過發行機構舉辦的評定者,或於運動彩券發行期間曾為運動彩券經銷商為限。為切合現行運動彩券實務運作,經銷商得在發行機構資訊系統下,參與招募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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