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院會今三讀通過《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微型電動二輪車(電動自行車)應投保強制汽車責任險,投保義務人在保險期間屆滿逾6個月仍未訂立強制車險契約者,得註銷牌照。
立法院於4月19日已三讀通過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將原條文中的「電動自行車」名稱改為「微型電動二輪車」,規定微型電動二輪車應經審驗合格、懸掛牌照,並投保強制汽車責任險。今配合通過《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修正,將「微型電動二輪車」列入強制車險範圍。
微型電動二輪車所有人要簽強制投保契約,如果未依規定投保將處750元至1500元以下罰鍰。投保義務人於強制車險期間屆滿逾6個月,仍未依強保法規定再行訂立強制車險契約者,主管機關得移請公路監理機關註銷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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