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期局副局長張子敏表示,此次將修正「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及「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部分條文,主要增加4項人事限制。首先,增訂董事會負有選任及監督經理人職責,且應督導公司落實經理人問責並建立相關制度。
其次,除了以往消極資格條件限制外,金管會進一步明定證券期貨業董事長應具備良好品德、有效領導及經營管理能力等積極資格條件,並應具備一定學歷與相關證券、期貨及金融機構工作經驗。
再者,為避免負責人因兼任其他非金融機構職務,影響職務有效執行或造成利益衝突,此次修法增訂券商及期貨商應定期考核負責人兼任行為,以作為同意負責人繼續兼任或酌減兼任職務的重要參考。
最後,金管會增訂券商及期貨商自然人或法人董監事本人或其關係人,若同時擔任其他金融機構董監事,推定為有利益衝突,若無正當理由屆期未調整者,應予解任。不過,若是政府及其直接、間接持有全數股份的券商及期貨商,則不適用此規定。
張子敏表示,目前有5家券商、共5名董事有兼任其他金融機構董監事,將可在原任期內續任至到期為止,不過待本屆任期屆滿後,屆時就不得再兼任其他金融機構董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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