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茂林區公所吳姓財經課課員與桃源區公所經建課于姓技士利用職務之便,以工程驗收等名目,分別向廠商收取5.4萬元與1萬元新台幣賄款。橋頭地院審理後依因違反貪汙治罪條例,對兩人提起公訴,兩人都獲得緩刑。

吳姓課員於2014年1月向某營造公司劉姓包商索賄,吳姓課員起初向劉姓包商開口索取6萬元,劉姓包商擔心若不給款,日後工程恐被刁難,經討價還價,劉姓包商到茂林區公所前交款2萬元給吳。

吳姓課員嘗到甜頭,之後又陸續以工程驗收為由,向劉姓包商索討費用,包含付吳姓課員就讀高雄某大學的學費1萬3719元,及多納溫泉溪工程驗收的兩萬元賄款。總計吳姓課員共向劉姓包商索討計5萬3719元。

至於于姓技士,她於2019年向桃源區廢棄空屋拆除工程得標的李姓廠商索取1萬元,李姓廠商擔心如未按要求支付,日後該工程的驗收、請款等程序恐遭于刻意延宕,於是同意支付。

法官審理後,依貪汙治罪條例,判處吳姓課員兩年有期徒刑,褫奪公權兩年,緩刑4年,並要支付國庫20萬元,並做80小時義務勞務,緩刑期間須保護管束。于姓技士則獲判1年9個月有期徒刑,褫奪公權1年,沒收犯罪所得1萬元,支付國庫5萬元,並做60小時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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