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院會今(22日)通過《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蘇貞昌表示,此次修法是兼顧社會安全需求及受刑人復歸社會需求,予以提高外役監遴選資格等,期能與《警械使用條例》修法一起完成。

法務部表示,修法內容包含延長在監考核期間,修法前最低僅須執行2個月,修法後至少須執行逾三分之一刑期、累犯逾二分之一;縮短外役監收容日數,修法前無限制,修法後限制一年內可提報假釋者方得遴選。外役監平均收容日數縮短,以達成階段性處遇之制度目的。

此外,強化資格審查,維護社會安全,增列「在監行狀善良」且「無危害公共秩序、社會安全之虞」等二項要件,藉由審查受刑人在監表現、再犯風險等危險因子,降低外役監制度性風險。

法務部補充,遴選要件修法排除惡性重大、易生公共秩序、社會安全危害之犯罪。包括故意犯罪致死、所犯係十年以上重罪、妨害公務致重傷、脫逃、強盜、加重詐欺、擄人勒贖等重大暴力犯罪,以及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家庭暴力防治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人口販運防制法等特定犯罪。

再者,增訂「違反返家探視規定,情節重大」淘汰事由,強化機關考核權限,降低返家探視之制度性風險,以維護公共秩序、社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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