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會表示,華新麗華公司透過新設公司盧森堡商Walsin Lihwa Europe SARL,間接持有CAS超過三分之一以上股權,且控制CAS的業務經營及人事任免,因達到申報門檻,依法提出結合申報。
公平會指出,華新麗華公司與CAS均產銷「不銹鋼鋼胚/盤元/直棒」等產品,於前揭市場具有水平競爭關係;又,「不銹鋼鋼胚」為「不銹鋼盤元/直棒」之上游主要原料、「不銹鋼盤元」亦可為「不銹鋼直棒」之上游原料,雙方亦具潛在垂直供應關係。
公平會表示,由於CAS主要經營歐洲市場,2021年並未銷售產品至我國,結合完成後,華新麗華公司既有之「不銹鋼鋼胚/盤元/直棒」等業務並不受結合影響,於我國仍須面臨其他國內、外業者之競爭;這項結合案對我國「不銹鋼鋼胚」、「不銹鋼盤元」、「不銹鋼直棒」等市場結構均無影響,結合後應不致對前揭產品市場產生限制競爭效果。
公平會審議後認為,這項結合案沒有限制競爭的疑慮,依《公平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不禁止其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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