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期局副局長高晶萍表示,此次修正「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及「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部分條文,增加4項人事限制。首先,增訂董事會負有選任及監督經理人職責,且應督導公司落實經理人問責並建立相關制度。

其次,除了以往消極資格條件限制外,金管會進一步明定證券期貨業董事長應具備良好品德、有效領導及經營管理能力等積極資格條件,並應具備一定學歷與相關證券、期貨及金融機構工作經驗。

再者,為避免負責人因兼任其他非金融機構職務,影響職務有效執行或造成利益衝突,此次修法增訂券商及期貨商應定期考核負責人兼任行為,以作為同意負責人繼續兼任或酌減兼任職務的重要參考。

最後,金管會將券商及期貨商納入「金金分離」規定,自然人或法人董監事本人或其關係人若同時擔任其他金融機構董監事,推定為有利益衝突,若無正當理由屆期未調整者,應予解任。不過,若是政府及其直接、間接持有全數股份的券商及期貨商,則不適用此規定。

另外,為增加券商及期貨商業務員在職訓練課程辦理彈性及符合業者各自業務發展需求,此次修正亦增訂券商、期貨商可依公會所定在職訓練作業要點,申請自行辦理在職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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