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指出,南山人壽、國壽、台壽保、新壽及中壽等5家壽險業者,決定自10月1日變更管理金融資產經營模式、進行金融資產重分類,屬於證交法第36條第3項第2款對公司股東權益有重大影響事項,應依規定於事實發生日起2日內辦理公告。
然而,南山人壽迄今未依規定辦理公告,國壽、台壽保、新壽及中壽等4家則有延遲公告狀況,故依違反證交法規定並衡酌違失情節輕重,對南山人壽負責人裁罰120萬元,國壽、台壽保、新壽及中壽負責人則各裁罰72萬元。
金管會重申資訊公開的即時性、正確性及完整性,為奠定資本市場公開、透明及有效運作重要基石。公發公司應妥適評估應公告事項對公司財務業務可能影響,於規定時限內在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充分揭露相關資訊,以降低資訊落差,維護股東及投資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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