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賴姓男子駕車行經台中市南屯區向上路,突然在車道上煞車暫停,遭罰1.8萬元、記違規點數3點並應參加道路安全講習,賴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法官認賴男有「非遇突發狀況,在車道中暫停」事實,但無法認定其故意阻擋後車通行,判決原處分撤銷,至於賴男是否另有違反《道路交通處罰條例》,應由台中區監理所另行依法處理。
該起案件發生在3月29日下午4點左右,賴姓男子駕駛自小客行經台中市南屯區向上路五段與精科路口,開啟右轉方向燈卻未轉彎,還在道路中驟然停車,後方車輛認為前車有「惡意逼車」行為,出具行車記錄器向警方檢舉。
警方認定賴男有「非遇突發狀況,在車道中暫停」違規事實,掣開舉發通知單到案說明,覆查後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開罰,賴男不服申請裁決,台中監理所仍裁處罰款1萬8000元,記違規點數3點,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賴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法官勘驗相關影像,認賴男雖有在行駛途中於車道中暫停之客觀事實,卻無從認其有故意阻擋後車通行,而為惡意逼車之行為,因此無從認賴男駕駛行為已構成道交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4款「非遇突發狀況,在車道中暫停」之違規,台中監理所以原處分裁罰,即難認適法,賴男訴請撤銷原處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判決書也指出,至於賴男駕駛行為是否另有違反道交處罰條例規定而應予裁罰,因涉及被告(台中區監理所)裁量權之行使,基於尊重行政權判斷,應由被告另行依法處理,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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