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羅姓女子,今年5月駕車行經北區五權路時,對前方行駛緩慢車輛,分別鳴按喇叭長達8秒、2秒,警員攔停以「惡意逼車」送交裁決,台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裁處1萬8000元罰款,吊扣牌照6個月,羅女主張沒有惡意逼車意圖提出行政訴訟,法官認該案前車並未因羅女長按喇叭行為,而受迫讓道或致行車不穩、不能正常駕駛情事,判決撤銷原處分。
判決書指出,今年5月25日晚間6點34分,羅姓女子駕駛自小客沿台中市北區五權路左轉專用車道,欲左轉中清路一段時,因前車以較慢速度行駛,遂對前車持續長按喇叭約8秒,待左轉進入中清路一段車道後,又再次對前車長按喇叭2秒,當場遭第二分局警員認有「任意以其他方式迫使他車讓道」違規事實攔停。
台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審查後,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寄發裁決書,處羅女罰鍰1萬8000元,並應參加道安講習、記違規點數3點及吊扣汽車牌照3個月,羅女不服裁處,主張沒有惡意逼車意圖,提起行政訴訟。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審理檢視行車記錄器,認羅女見前車慢速行駛,除有持續對前車長按喇叭外,並無其他以迫近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前車讓道行為,且前車被羅女長按喇叭後,仍以速限內繼續行駛外側車道,並未此受迫讓道或致行車不穩、不能正常駕駛等,難認羅女行為屬惡意逼車。
另外羅女遭攔停後,多次向警員表示「我並沒有這樣的意思說要去逼車或怎樣」、「我沒有那個惡意」,因此法官認羅女訴請撤銷上開處分,均有理由,應予准許,判決處分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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