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於今天公布「氣候變遷因應法施行細則」,其中把原本依法每年年底前公告的「國家溫室氣體排放清冊」提早至每年6月30日前公布,也明定各機關應於每年9月30日前提出年度成果報告,如果未達到階段管制目標或評量指標,則應併同提出改善措施,環境部會在每年11月30日前向行政院報告階段管制目標執行狀況。此外,地方政府的減量成果,也應在每年9月30日前送直轄市、縣(市)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後公開。
環境部表示,為依據氣候法擬訂5年一期階段管制目標,細則中除明定中央有關機關應進行溫室氣體排放趨勢推估及情境分析,提出電力排放係數、各部門減量情境外,也參考民間團體建議,增列應提出電力需求成長等。氣候署副署長黃偉鳴表示,下一期的階段管制目標將在明年啟動、2025年公告。
環境部說,細則依立法院審議氣候法附帶決議,補充氣候法調適專章之調適目的及基本原則,包含應建立以科學為基礎、因地制宜與社區為本下發展氣候調適等,且為落實公眾參與,也明定相關會議資訊應於一定期限前對外公開,除中央部門行動方案公聽會應於會議舉行10日前公布外,地方執行方案座談會等程序亦應於舉辦前7日前對外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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