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前院長李伯道涉嫌對2名女員工職場霸凌,但法官評鑑委員會認為依法須達「情節重大」程度,方能作成請求成立之決議,因未達情節重大,決議本件「請求不成立」。

法官評鑑委員會指出,前懲戒法院院長李伯道法官涉及職場霸凌之行為,經本會5月10日以112年度評字第7號作成決議,依法官法第38條前段規定,本件「請求不成立」,非依法官法第37條所定之「不付評鑑」。

法官評鑑委員會依職權進行調查,綜核司法院所提供之資料,並斟酌2名關係人到會說明之內容、李伯道所提書面及委任代理人到會陳述之意見等全卷資料,綜合判斷後所作成,法評會雖認受李伯道的言行行已構成職場霸凌,但依法須達「情節重大」程度,方能作成請求成立之決議。

法評會綜觀其行為之態樣、目的、方式、頻率、人數、受侵害之權利及所造成之影響等整體情狀,審議過程費時甚多,最終動用表決,投票結果認未達法定「情節重大」之程度,始依法作成請求不成立之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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