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戶政事務所女課員,去年以眼睛脹痛為由臨時請假但卻檢附8年前的診斷證明申請病假,遭退回後未完成請假申請,她遭記曠職一天,她不服提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曠職處分沒有違法,判決她敗訴,可上訴。
一名女公務員在2023年未到勤但她以通訊軟體LINE向課長表示「今日須請假。右眼脹痛、視線很暗」,課長要她檢附請假當日看診醫療單據,並退回其請假單,她重送病假申請單,但課長簽核意見表示「診斷書的開立距今已8年」「請提出醫療單據,以為核假之依據」
她遭退回請假單後未再提出病假申請單,該戶政事務所要求她收到通知書3日內完成請假手續,倘逾期仍未處理完畢者,逕發曠職通知,她因原告逾請假期限,被處分核定曠職1天,她不服提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核定曠職的處分沒有違法,判決她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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