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人小萱(化名)遭2名孩子指控,他們從小大到大,成長所需的費用,全部都是由姑姑負擔,母親對他們未曾聞問,從未盡扶養義務,已達情節重大之程度,若要求他們負擔母親的扶養義務,明顯有失其公平,因而依民法第1118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免除他們的扶養義務。
法院審理,小萱未於調查期日到場,也沒有提出書狀作聲明或陳述。法官調閱稅務財產所得資料顯示,小萱自2020年起,名下均無財產,2020年至2020年所得分別為22752元、4990元、4990元,並未領取社會補助或定期給付,堪認屬不能維持生活之人,自有受扶養之必要。
小萱孩子的祖母到庭證稱,小萱生產完,就將孩子們抱來給她後就走了,是由她扶養長大,小萱不曾回來探望孩子,小萱在孩子年幼時並無工作,也不曾給她扶養費或與她聯繫,現在也不知道小萱位於何處。法官認,小萱未曾扶養過孩子一事,堪信為真。
法官審酌,小萱絲毫未曾扶養過孩子,在其等未成年期間也不曾為關心探視,未盡身為母親的保護教養責任,並且情節重大。日前依法判決,小萱的孩子們請求免除扶養義務,洵屬有據,均應予准許。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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