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歲蕭姓男子在教會裡認識未滿14歲的小玉(化名),今年初到教會做禮拜時,將小玉帶到教會6樓角落,在聊天時伸手撫摸小玉的胸部,結果被小玉的母親發現小玉臉色不對,憤而提告。法官審理後,認為蕭男撫摸小玉胸部雖未違反小玉的意願,仍違反對未滿14歲之女子為猥褻行為罪嫌,判處6月徒刑,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
判決指出,剛滿20歲的蕭姓男子是在高雄市某教會的禮拜活動中認識未滿14歲的小玉,今年初到教會做禮拜時,將小玉帶到教會6樓的角落,與小玉聊天表達愛意時,在未違反小玉的意願下,撫摸了小玉的胸部,卻令小玉感到不舒服,小玉的母親發現女兒的臉色有異,追問之下,得知蕭男對小玉做出猥褻行為,帶著女兒到警局提出告訴。
蕭男到案時深表悔悟,表示是一時衝動,明知小玉未滿14歲,但仍對她做出摸胸的違法猥褻行為,事後已向小玉及其母親表達歉意,並與小玉的母親達成和解,並向法官請求輕判。
法官判決指出,蕭男於案發時雖尚未滿20歲,但他明知小玉當時尚未滿14歲,心智年齡未臻成熟,判斷力、自我保護能力明顯不足,竟為滿足自身性慾,對小玉做出猥褻行為,影響小玉身心健全發展,另未見蕭男是基於某種特殊環境或原因對小玉做出摸胸行為,他的行為在客觀上並不足同情,因此未予減刑,依法判處徒刑6月,得緩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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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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