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一名陳姓男子於去年7月間,駕駛自用小客車,行經台北市信義區永吉路與松隆路口時,因與孫姓男子所駕駛營業用小客車發生行車糾紛,陳竟心生不滿,駕車向左切入孫所在車道時,搖下車窗伸出左臂並對孫比出中指手勢,遭起訴。台北地院日前依公然侮辱罪判處罰金2000元,得易服勞役,緩刑2年。可上訴。
判決指出,陳姓男子於去年7月24日下午4時37分許,駕駛自用小客車,行經台北市信義區永吉路與松隆路口時,因與孫姓男子所駕駛營業用小客車發生行車糾紛,陳竟心生不滿,駕車向左切入孫所在車道時,搖下車窗伸出左臂並對孫比出中指手勢,遭檢方依公然侮辱罪起訴並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判決表示,陳男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陳男為本案行車糾紛一時氣憤失控,致罹刑典,其犯後坦認不諱。而是否諭知緩刑,雖宜兼顧孫男之態度,惟仍應以陳男是否無再犯之虞為主要考量。綜合各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當,爰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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