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吳姓男子懷疑前妻劉女婚內出軌,劉女離婚前生下1子,吳男提告是劉女與別的男人生的,嚴重侵害他的配偶權要求賠償,劉女以「重大汙辱」為由拒絕做親子鑑定,主張孩子是婚生子,但法官採認吳男證詞,判劉女賠償40萬元,不得上訴。

判決書指出,吳男與劉女結婚後生育2名孩子,今年經嘉義地方法院調解協議離婚,但兩人為劉女生產的第3名孩子是否為兩人的婚生子爭執不休。

吳男主張2年前他發現劉女與楊男搭同一班飛機返台,劉女的行李箱有男子貼身衣物,還有楊男的身分證明文件等物,顯然逾越一般男女正常交往,劉女在婚內與楊男發生性行為後生下1子,嚴重侵害他的配偶權。

劉女則主張她與前夫2年前還有性關性,距離 孩子出生相隔9個多月,相當於正常懷孕40周生產,且生下孩子時已做過親子鑑定,現在還要做親子鑑定,是對她的「重大汙辱」,她不同意。

法官審理指出,親子鑑定為協助法院勘驗之事證,《刑事訴訟法》及最高法院判決意旨均對此有規範,被告若拒絕協助法院進行此勘驗,法院得審酌情形認為原告對於該勘驗結果的主張為真實。

吳男對劉女提告損害配偶權要求連帶賠償,去年嘉義地院簡易判決賠償8萬元,足認劉女在婚因曾發生侵害吳男配偶權的行為,吳男不服提上訴,此次法官判決賠償40萬元,不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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