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姓男子與魏姓友人不滿陳姓友人未居間幫他協調債務糾紛,今年7月底胡、魏2人,拿球棒及徒手毆打陳男,造成陳男頭、雙膝及背部等處挫傷,還持槍恐嚇陳男要求交出欠債的許姓男子,不然就要打死他等語。陳男心生恐懼提告,法官審理後,查無胡男持槍證據,依傷害罪判刑3月,得易科罰金。
檢警調查指出,胡姓男子與另案審理中的魏姓男子,因不滿陳姓友人未居間協調兩人與許姓男子的債務糾紛,兩人決定聯手報復陳男,於114年7月27日下午15時許,兩人分別徒手、持球棒毆打陳男,造成陳男頭部撕裂傷、雙膝、下背部挫傷,並持槍對陳男恐嚇說「交出許姓男子,不然就要打死你,並要押你走」等語。
但檢警調出案發監視畫面,發現陳男傷勢並不嚴重,胡男的攻擊力道並不猛烈,難認有殺人犯意。且現場監視器影像並無收音功能,未錄得胡男與陳男的談話內容,且查看現場監視器影像,胡、魏2人均未攜帶槍枝;然員警獲報到場處理時,陳男卻向警方表示胡、魏2人有攜帶槍枝,並持槍朝他比劃。
檢方認為,陳男的陳述疑有誇大不實,他在警詢時證稱,胡男對他出言恫嚇,是否屬實,自非無疑,尚難僅憑他的單一指訴而遽為不利於胡男之論斷,因此不能率以恐嚇、殺人罪責來指告胡男。
法官認為,胡男事後坦承犯行,否認有持槍恐嚇陳男一事,檢警也查無胡男持槍恐嚇的證據,只能確認他毆打傷害陳男,且雙方未能達成和解,依傷害罪判刑3月,得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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