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姊妹指控父親阿祥(化名)早已不在他們的人生中,因此,想法院請求免除扶養義務。這起案件牽動親情與責任的界線,也讓法官在調查後做出明確判斷,在父親阿祥長年失聯、未盡扶養責任且情節重大之下,兩姊妹再被要求反向扶養,確實「顯失公平」。

坢決書指出,姊妹倆的母親指出,當年家庭會破裂,是在1984年時丈夫阿祥因外遇而與她離婚,兩個女兒當時一個 4 歲、一個才 3 歲,尚在幼年最需要照顧的階段。離婚協議中,親權與照顧責任由她單獨承擔,但從那天開始,阿祥就人間蒸發。

阿祥完全沒回來看過孩子,一次也沒有。女兒從出生到長大,每一筆生活費、學費、醫療費都由她獨力負擔,兩個孩子未曾感受過父親的關心,甚至連一句問候都換不到。

姊妹倆則表示,她們並非因情緒而提出免除扶養,而是因為父親如今生活困頓、失能,依法由成年子女負擔扶養義務,但當回顧整段成長歷程,父愛的缺席已造成深刻裂痕。父親已超過 40 年沒有出現,連一通電話都沒有。

法官依職權調取資料後發現,阿祥目前名下無任何財產,最僅一個年度所得僅 1499 元,明顯無法維持基本生活,依法確有受扶養必要。法官考量,阿祥當年未善盡人父之職,已符合民法第1118條之1,受扶養權利者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的情況。

依法律規定,若受扶養者曾對負扶養者造成重大不法侵害,或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法院可減輕甚至免除子女的扶養責任。此案中,法官認為阿祥對女兒的長期疏離與不負責任,不僅已使親情淡薄,也達到法條所稱的「情節重大」。日前依法判決,免除姊妹倆對父親之扶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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